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闽0602民初3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80000元的财产。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8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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