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廖发财与蔡乐生、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6民初1140号
原告:廖发财,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20819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廖发财与被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廖发财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发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发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廖发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