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603民初204号
原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诚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城发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凯诚建设公司与物流城发展公司之间施工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凯诚建设公司依约履行承揽施工义务,且经发包方物流城发展公司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也依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物流城发展公司应依约给付报酬。现物流城发展公司拒绝履行支付报酬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凯诚建设公司主张物流城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106533元,因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95%工程款,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至2年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本案涉案工程保修期分别于2020年8月8日和10月12日期满,故5%工程款的保修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凯诚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全部工程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可予支持106533元×95%=101206.35元;凯诚建设公司主张物流城发展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除了结算完毕,凯诚建设公司还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供与本次支付金额一致的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否则物流城发展公司有权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而凯诚建设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物流城发展公司提供涉案工程的全部增值税发票,依双方合同约定,物流城发展公司应于2019年7月24日前支付工程款,故本案逾期付款违约时间应从2019年7月25日起算;同时,双方在涉案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依法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物流城发展公司辩解物流城发展公司现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原告不得行使债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案涉案债权系物流城发展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后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新产生的债权,不属破产债权,其债权行使不受重整计划约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8月2日,物流城发展公司作为甲方与凯诚建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北大门发光字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凯诚建设公司包工包料承包海峡两岸(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北大门发光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工期10日历天,2018年8月10日完成,同月11日竣工验收。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造价、结算办法及工程款支付办法。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4533元。…3、工程款的支付:…3.2、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全部移交、结算审计完成、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结算时,应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部(最终结算总价100%)工程款发票,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构成违约;3.4、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向甲方移交次日开始起算满2年),如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支付余款(不计利息),…。3.5、乙方收取甲方工程款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供与本次支付金额一致的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甲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付款且不构成任何违约。 2018月9月31日,物流城发展公司作为甲方与凯诚建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北大门标志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凯诚建设公司包工包料承包海峡两岸(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北大门标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工期15日历天,2018年10月15日完成,同月16日竣工验收。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造价、结算办法及工程款支付办法。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000元。…3、工程款的支付:…3.2、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全部移交、结算审计完成、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结算时,应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部(最终结算总价100%)工程款发票,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构成违约;3.4、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向甲方移交次日开始起算满2年),如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支付余款(不计利息),…。3.5、乙方收取甲方工程款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供与本次支付金额一致的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甲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付款且不构成任何违约。 上述两份《施工合同》签订后,凯诚建设公司立即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物流城公司在分包项目工程验收单上确认涉案合同分别于2018年8月9日和2018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物流城发展公司委托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两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确认,海峡两岸(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北大门发光字制作及安装工程核定价值为94533元;海峡两岸(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北大门标志制作及安装工程核定价值12000元。 凯诚建设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物流城发展公司提供2019年2月1日和2019年7月17日开具的三张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06533元。物流城发展公司至庭审时仍未支付凯诚建设公司工程款。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尤启胜申请物流城发展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5月17日裁定批准物流城发展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此后,物流城发展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并重新进行经营活动。
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01206.35元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9元,由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31元,由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长江 人民陪审员  吴群英 人民陪审员  林小红
书 记 员  黄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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