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44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208190。
法定代表人:叶顺芦,总经理。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总经理。
被告:漳州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碧湖展示馆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2XNC7H26。
主要负责人:陈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人民陪审员 刘东满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