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44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208190。
法定代表人:叶顺芦,总经理。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总经理。
被告:漳州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碧湖展示馆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2XNC7H26。
主要负责人:陈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人民陪审员  刘东满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