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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顺。
被告:***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208190。
法定代表人:叶顺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以被告***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协商归还其欠款,其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景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巧红
书 记 员 谢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