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30号之二
原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96元,减半收取814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