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3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九龙官邸C座-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2081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1***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在本院执行***与***、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闽0603执736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2月11日举行了听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凯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宝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