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81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田乾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957660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2号49号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1739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天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打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875204235。
法定代表人:傅长寿。
申请执行人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以龙海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2017)闽0681民初5474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5334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天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存款,本院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并将扣划执行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对于未履行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