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1655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边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爱国,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镇江边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边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