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0092号
原告: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5724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681号利盈大厦1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陆凤麟,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31850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进。
原告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福公司)与被告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尔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尔福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54609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19年起陆续向原告购买各类涂料和漆,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11月30日欠付原告货款841211元。此后被告仅支付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255113元、于2021年8月12日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2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筑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销售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已就欠付原告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现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价款54609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二、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0元,由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周娆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