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57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31850A。
法定代表人:唐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钢,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59602T。
法定代表人:董春山,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57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575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南京筑能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