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晶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晶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45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桠定路王家庄20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路小区7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平安。
被执行人:成启康,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509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晶建设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806,46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464.6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启康银行存款人民币816,924.6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李 珺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欣炜
书 记 员 朱欣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