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1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住安徽省泗县。
原审第三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8898657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
法定代表人:杨积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迟红宁
审判员  黄建东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