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江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樱、陆捷,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铁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70000元并支付运输费22657元,**向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费49000元;两项合计由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43657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与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撤销案号为(2017)苏0114执1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撤销案号为(2017)苏0114执1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4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孙 捷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薛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