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1982年8月19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89865-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
法定代表人杨积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雨铁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约定南京顺裕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底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雨铁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孙 捷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