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2673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115MA1PWTU81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1188号左邻右里家园7组团34幢10室。
经营者:**。
被告: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79923703),住所地在江宁区清水亭东路998号吉印嘉禾16号楼3-4层。
法定代表人:潘世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何才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