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630060N,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下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曹芝芳。
被执行人: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7992370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菲尼克斯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俊。
申请执行人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13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宁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874.1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