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河池平村锌多金属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202民初1050号
原告:河池平村锌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
法定代表人:沈良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灯,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负责人:***。
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池平村锌多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河池平村锌多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已向其履行退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平村锌多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463),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