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721财保17号
申请人: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集贤关。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声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1号世纪阳光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22×××02账号存款65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因民事纠纷在仲裁过程中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22×××02账号存款65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金立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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