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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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735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6794477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远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清化路**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MA2HE0H2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台州远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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