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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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74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477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台州远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清化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HE0H2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台州远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何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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