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4771E。

法定代表人:秦月琴,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838.64元(其中支付工资6389.64元、年终奖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负担案件执行费446元、案件受理费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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