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021民初235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宁峰,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斌,安徽周有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F,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1号世纪阳光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4771E。

法定代表人:秦月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梅洁,安徽。

原告***诉被告***、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地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宁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斌、金联地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江梅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29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2、被告金联地矿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将歙县溪头镇洪村口废弃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挂网喷浆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就组织人员和设备,购买材料入场按设计图纸、监理等要求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形式施工,挂网喷浆98元/平方米,工程款要在2019年农历年年底付清。应项目部要求超出图纸清单的工程部分,2019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补充协议,按原合同单价计算,按实结算。原告完成挂网喷浆分项工程,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在2020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2020年农历正月15日前付清3840平方的全款,2月底双方共同丈量挂网喷浆的平方,4月底前付清全款,2月底项目方因各种原因不丈量的,就按5400平方结算,此款由被告***负责支付。2020年5月,环境治理项目顺利通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组验收。被告***只在2020年1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5400平方*98元/平方米-300000元=229200元),被告***声称被告金联地矿公司没有给他,他也没钱给原告。被告金联地矿公司承建环境治理项目,其将工程转交给被告***,被告***将挂网喷浆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与被告金联地矿公司是挂靠关系还是被告金联地矿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都要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同样的法律地位,两人都是实际项目的施工人;协议书有两个人签名,汪长法是宏毅公司职员;从法律关系看***无义务付工程款,希望在法庭主持下算清楚账目。

被告金联地矿公司:原告与***签订的劳务合同,我公司不是劳务合同的一方,不存在付款的义务,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与***之间有法律关系,故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7月13日被告金联地矿公司中标了歙县溪头镇洪村口废弃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后将此工程的护坡、土石方开挖、回填、排水沟施工、标牌安装等工程分包给黄山宏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书落款无时间。2019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歙县溪头镇洪村口废弃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挂网喷浆施工劳务合同,双方承包方式:由原告***自行组织人员,按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业主、监理及工程项目部要求,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承包内容:高陡开采面挂网喷浆(C25砼);工程价款每平方98元;工期一个月;计量与支付:钢筋绑扎完成,支付3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成支付80%的工程款,其余20%在2019年农历年年底付清。该合同首页甲方为安徽省歙县溪头镇洪村口废弃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项目部,但合同末页甲方为被告***签名。2019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应项目部要求超出图纸清单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计量,按实结算。2020年元月24日案外人汪长法、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内容为:2020年正月15日前付清3840平方的全款,2月底双方共同丈量好挂网喷浆的平方,4月底付清全款,2月底项目方因各种原因不丈量的就按5400平方结算,此款由***负责支付。2020年1月14日被告***支付给原告***300000元。经查案外人汪长法为黄山宏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监事。被告金联地矿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中,提供了黄山宏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明系应其要求将四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材料供货方及劳务方。原告***及被告***一直未对挂网喷浆的面积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查:3840平方为该工程原预算面积。2019年2月25日被告金联地矿公司的工程联系单显示:BW3、BW4地块改用喷浆挂网方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均签字盖章确认。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合同外增加项目未办理歙县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审批手续,造价核减约25.64万元,审计的挂网喷浆面积仍为3840平方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挂网喷浆施工合同及付款协议,应当严格按合同履行,在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抗辩其不是合同相对方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92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金联地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9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0元,保全费1670元,总计4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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