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福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福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8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开商初字第00226号
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郎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城北大道北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七台河市金福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山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特郎公司诉被告金福山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斯特朗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核,原告斯特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特朗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福山房地产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徐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