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4336号
原告:江山光大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江贺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范肖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城东大道北3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康。
原告江山光大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山光大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光大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江山光大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素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