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

5608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608号之二
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城东大道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993515919。
法定代表人:沈永康。
被告: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民政局楼一层西数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696820292R。
法定代表人:付刚。
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5元,减半收取127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68元,由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于惠飞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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