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劦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350号
原告:厦门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E504室。
法定代表人:冷梦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芳,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城东大道北3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康。
原告厦门劦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劦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被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已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劦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劦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劦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天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婷楠)
代书记员( 梁美 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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