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宁波欧思漫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5297号之一
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城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9935159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欧思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冯村村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054592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思漫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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