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执保244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6993515919。 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原告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 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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