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2886-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郝建锋,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兆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昌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甲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思雨,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昌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昌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9.95元,保全费1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春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