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567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2688835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大道与川汇路交汇处***汇广场7号商务综合楼C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KGGE8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5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