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18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开封市新区中信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0.25元,减半收取计490.12元。
审 判 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