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某某丽建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大南门外老文化宫院内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第五大街欧洲小镇挪威森林B4栋2**4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上诉人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5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3)豫0225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河南***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在地为开封市第五大街欧洲小镇挪威森林B4栋2**402号,该地址系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合同履行地为周口市川汇区,兰考县法院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兰考县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特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3)豫0225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被上诉人***跟随***到周口市川汇区打工,工程完结后一直没有支付剩余工资,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被上诉人选择在***住所地即兰考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无不当。二、被上诉人***不知晓上诉人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在得知***还有一个河南***丽建筑有限公司后,选择将原审几共同被告诉至一审法院。综上,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管辖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一审几个被告与本案均有利害关系或牵连关系,不存在乱列被告问题。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兰考县××乡××村××组,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