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397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16784672U。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道成,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寿,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先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茹冰,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郑先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郑先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林
人民陪审员  黄守进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