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山东***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321号
原告:***。
被告:山东***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世超,职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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