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财保116号 申请人: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经济开发区生物产业园(管委会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2WEY1N。 法定代表人:张正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大安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大安管区中心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9474993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双创中心B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4475061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大安分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18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大安分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18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3579元,由申请人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