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颜店新城双创中心B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旧关廉租房3号楼803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62********。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河西村5-3号,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
申请执行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12民初322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