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81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惠远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龙桥街道办事处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6R1B6U。
法定代表人:常保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新城双创中心B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4450617。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