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鹤山乡***19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泰安高新区龙城国际H座1**2601室,系四川骏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骏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骏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城国际H座2**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TNRUN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骏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7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MA6CQ8F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双创中心B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44750617。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骏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骏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