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576号之二 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北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1726981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双创中心B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44750617。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淑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