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576号之二
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北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1726981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双创中心B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44750617。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原告同济检测(济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淑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