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益奇贸易商行与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6590号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06室K座。
法定代表人:柳亚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骏,外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与被告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贸易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一欣
书 记 员  周妍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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