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341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曾用名:何庆忠),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951.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951.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士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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