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509号
原告:***,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灵,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仪,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洋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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