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3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曾用名:何庆忠),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建扬
审 判 员 麦闻文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梁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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