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4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37239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51740486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9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并非由***独自完成。涉案工程是由吉利公司分包予***,再由***分包予***。***与***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款总额以及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开始依约施工,***亦按协议约定向***支付了80000元进度款,但此后***并未依约完成所有工程,并在***多次催促下仍未完成。因此,吉利公司为避免工程逾期,委托案外人蔡*对***未完成的工程加以完成。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并已向蔡*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吉利公司委托蔡*完成的“南庄镇吉利名人公园水中栈道”工程与***委托***所完成的工程施工地点一致、施工内容相同,实为同一工程项目。一审判决认定***和***之间约定的工程项目与吉利公司委托案外人蔡*完成的工程项目并非同一工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已对涉案工程范围作出详细认定,包括发包人吉利公司也对此进行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外人蔡*所完工的工程与涉案工程无关。 吉利公司述称,吉利公司仅能确认涉案工程是高新公司撤场之前没有完成的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吉利公司早已超额支付,至于其他吉利公司并不知情,吉利公司不应对涉案工程款负责。 吉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吉利公司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高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吉利公司已向高新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吉利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根据吉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吉利公司已依约就涉案工程向高新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吉利公司不应就涉案工程再支付任何款项。 ***辩称,关于吉利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已支付完毕,一审法院已作出明确认定,吉利公司以正在诉讼为由认为超额支付没有依据。其证据显示其已支付工程仅占总工程款的73.66%,故吉利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辩称,吉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与另案相关,在本案中无确切证据证明吉利公司与高新公司已经进行了完整结算,故吉利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其所称多付工程款的事实无法查实。结合吉利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工程款项明确后,再行依据实际情况给予正确裁判。 高新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与吉利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以63000元本金,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自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5日为47723.85元);2.高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吉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8日,吉利公司(发包人)与高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庄镇吉利名人公司。2.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3.资金来源:自筹。4.工程规模:本工程为南庄镇吉利名人公司,采用总价包干方式,主要包括:(1)园建部分:园路平台铺装透水砖、青砖,新建篮球场、石栏杆、木栈道、桥廊、名人连廊、名人柱及景墙、新建钢筋砼驳岸等;(2)绿化部分:栽植***、地被等;(3)给排水部分:新建雨水口、排水沟、水表组、快速取水器等;(4)电气部分:公园照明系统配电箱、庭院灯、球场投光灯的安装,含线路敷设及埋管引起的土方工程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3月8日开始计算工期并进场施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8月5日……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4885858.14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时(以监理单位、发包人核准的工程量为准),支付至合同价的10%;(2)完成合同工程量的60%后(以监理单位、发包人核准的工程量为准),支付至合同价的30%;(3)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4)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的90%;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关机构支付以下费用(不含税);设计费18万元,监理费5万元,结算审核费3万元,决算审核费3万元。上述费用将在此次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不结算一切工程款。***人要求第三方有关机构开具发票的,所产生的税金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余下结算价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个星期内付清,质量保修期为2年。”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 2018年10月10日,***向***发送转账截图,***称“收到共8万元。”***“好的,快点完成。要不然我的工程款都收不到。” 2018年10月12日,***“***,明天必须要安排人家来开工啊,要不然的话,到时候我这边很难交代的,到时候有什么事情你这边不知道怎么说了。” 2018年10月13日,***“***,你收我工程款这么多天,然后没来开工……”……“我这边被人家催的,真的要命啦……尽快来现场一下,过来跟**商量一下怎么搞啦,我这边真的很急的啦。” 2018年10月14日,***“***,你什么时候过来这边做,你跟我说句实话。” 2018年10月18日,***“我晚上到你家里去啊,你不要让我逮到啊,你把那个协议当做开玩笑的。”***向***发送《施工协议》,载明“……工程内容:木栈桥栏杆,滨水连廊下部栏杆,上部通花,名人连廊上下部,桥廊所有钢结构制作安装,除锈、油漆。制作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经双方协商:总承包工程款133000元。付款:预付款5万,全部完成80%,验收合格后付到95%。甲方签名:***;乙方签名:***。时间2018年8月11日。”***“怎么是开玩笑,那当时我叫你搞你又不搞,现在你怪我什么?”***“拿我钱啊,你不搞就不要拿我钱啊,对不对,你现在过来工地上谈啊……你做不过我价格,也调配给你了对不对,然后你早上也说要补一点,那你可以过来工地谈对不对,我这边这么紧张,你到时候不要怪我喽。” 2018年10月20日,***“黄老板,你打钱给我去拿管回来,那个油漆很贵呀……”***“你那边什么货都没弄过来,我怎么还打钱过去,你要处理有货,还有人来做的话,钱马上给你。我该付你也付你了对不对,之前拿的钱也拿了,现在你又这样啊……”……***“我不是这样的,我现在材料定好了,就是没钱去拿,要么我发他的账号给你,你打给他,不是我要你这个钱。如果拿了材料回来,明天就可以开工啦。”***“你不要跟我说没钱,我该补也补你了……搞不搞你就一句话。” 2018年10月26日,***(甲方、委托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协议委托书》约定:一、工程项目:木栈道、滨水连廊、桥廊、名人连廊、球场、***景墙花窗等铁艺、钢结构焊、装。二、工程总造价:14.3万元。三、工程形式:承包钢构、钢材(不含油漆)。四、工程收款方式:按进度收款(现甲方已向乙方付款8万元),余款完工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80%,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额(即总工程款的20%,一个月内)。五、现委托南庄镇吉利村委会向乙方支付款项。后***单方在协议委托书下方备注:本工程已完工,2018年11月10日;工程已通过验收,2019年1月5日。 另查明一:根据吉利公司提交的付款进度表、支票存根显示,截至2018年7月5日,吉利公司已向高新公司支付工程款3598685.8元,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程款额的73.66%。 另查明二:高新公司**确认的工程量计价清单显示,“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材等)”项目并非由高新公司实际施工。 2018年10月15日,吉利公司(甲方)与蔡*(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为:1、木栈道腐木安装及油漆。2、木栈道扶手,包括钢索、扶手钢板及腐木;工程造价90990元。后附工程量计价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材等)”两项目。2018年12月17日,吉利公司对蔡*施工的工程已完成验收。2018年12月29日,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吉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90990元。 另查明三:高新公司与吉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42557号,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高新公司诉请吉利公司支付涉案项目所在工程的工程尾款2953007.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仍在处理过程中。 各方均确认:涉案协议委托书上的工程项目均已完工,其中,***称协议委托书的项目在2018年10月19日前完工,吉利公司认为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高新公司认为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 ***与***均确认:***已向***支付工程款80000元。 吉利公司与高新公司均确认:双方就涉案工程未办理完毕结算手续。 ***称:***是受**个人雇佣接收到涉案工程。***未完成的工程为木栈道的钢结构工程,即“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材等)”两项目,其余均已完工。 吉利公司称:***主张的钢结构工程属于吉利公司向高新公司发包的工程范畴。高新公司并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项目。高新公司退场时,***主张的钢结构工程已完工,双方已确认好高新公司已完工的具体明细。吉利公司已超额向高新公司支付工程款。 高新公司称:高新公司与***并无挂靠关系。**是高新公司的员工,是涉案工程的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关于工程款。***与***签订《*协议委托书》,约定***从***处承***道、滨水连廊、桥廊、名人连廊、球场、***景墙花窗等铁艺、钢结构焊、装工程,工程形式为承包钢构、钢材(不包油漆),双方约定工程款为143000元。***已支付80000元,现***诉请***支付工程款差额63000元。***辩称,***未完成上述委托书中约定的木栈道钢结构工程,即吉利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计价清单中的“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板等)”项目,该两项目已由吉利公司委托蔡*完成施工,故***无需向***支付工程款差额63000元。吉利公司辩称,吉利公司将涉案工程所在的“南庄镇吉利名人公司”项目发包给高新公司施工,高新公司未依约完成施工,但在其退场前,***诉请的涉案钢结构工程已经完工,“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板等)”项目属木工范围,与***诉请的钢结构工程无关。高新公司辩称,***无证据证明其诉请的工程款条件已成就。 一审法院分析认为,第一,吉利公司与蔡*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内容为“1、木栈道腐木安装及油漆。2、木栈道扶手,包括钢索、扶手钢板及腐木。”具体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板等)”项目。吉利公司作为发包方已明确“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板等)”项目与涉案钢结构工程无关,属木工范围。且从项目名称的表述来看,也无法看出与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关联。故***辩称“栈道地面支架改造”与“栈道扶手(拉索、螺栓、钢板等)”项目为***未完工的木栈道钢结构工程欠缺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提交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18年10月10日至20日期间多次催促***进行施工,但***并未明确表示不再施工。2018年10月26日,***与***签订涉案协议委托书,明确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含油漆),***按进度收款,完工后10天内收取总工程款的80%,验收合格后收取总工程款的20%。由此可知,***在微信催促***施工之后,又与***签订协议委托书,明确约定施工范围与款项支付方式。*****所述,涉案钢结构工程已于2018年10月19日前完工,则其不会在工程完工之后的10月26日再次与***签订协议委托书,约定余款支付条件,此举与常理严重不符。故此,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木栈道钢结构工程由他人完成施工。 第三,***、***与吉利公司均确认钢结构工程已实施完工,***又无法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木栈道钢结构工程由他人实施完工,故根据《*协议委托书》的约定,***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差额63000元(143000-80000),对***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与***约定的工程项目已实际交付给吉利公司,吉利公司、高新公司所述的完工时间均在***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之前,故此,一审法院采信***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一审法院确认***应以63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诉请吉利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涉案工程款的支付责任。经查,高新公司并未确认吉利公司已支付完毕工程款,且高新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吉利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953007.97元。吉利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办理完毕工程款结算手续、且已向高新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故此,***诉请吉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以***与高新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为由,主张高新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吉利公司对此亦不确认,结合各方举证与当事人**,一审法院无法认定***与高新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诉请高新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以63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吉利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与吉利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电子邮箱记录及涉案工程平面图3页,拟证明案涉工程设计时的规划状况; 证据2.***与吉利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2张,拟证明吉利公司已经确认涉案的钢结构部分交给了案外人去做,从而证明***没完成工作进度; 证据3.竣工图1页,拟证明涉案工程的现状,从而说明***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证据4.现场图片4张,其中图4已经标明了哪些工程是***完成,哪些是案外人完成,这些标示的部分都是属于钢架结构范围内,从而证明***并未依约完成工程。 吉利公司、***、高新公司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涉案工程的基本情况,但不能够否定***施工涉案工程争议部分,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关于***是否应向***支付63000元工程款的问题,***和***通过订立协议委托书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已支付合同项下80000元工程款给***,认为剩余款项63000元所涉工程项目并非***施工。***在本案中提供案外人蔡*工程施工合同以证明涉案争议工程由案外人施工。经审查,蔡*所涉施工合同的工程性质与涉案工程争议项目并不相同,工程名称也不能一一对应,而且,***和***订立的协议委托书在蔡*所涉施工合同之后。若两者存在施工项目替代关系,没必要在后续合同(协议委托书)中约定同一施工项目。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在本案的举证情况,一审法院采信***的主张,认定其对涉案工程争议部分完成施工并判令***支付相应工程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吉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吉利公司主张其已超额向高新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其本案中无需承担付款责任。但高新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吉利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尾款2953007.97元,吉利公司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抗辩成立,故吉利公司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应付工程款63000元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吉利公司对***应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吉利公司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吉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9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91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9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对***应付工程款63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负担25元,***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1375元),由***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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