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604执13130号
***与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关于***与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源市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39776.8元。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144.8元,退付执行费368元,退付执行款39776.8元到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2020年修正,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