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斌,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法定代表人:帅长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爱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