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斌,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法定代表人:帅长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爱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