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5民初62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文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44263743B。
法定代表人:帅长城。
被告:***,又名胡伟,男,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其起诉的“***”可能与他人相混淆,故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环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陶端远
书记员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