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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5民初62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文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44263743B。

法定代表人:帅长城。

被告:***,又名胡伟,男,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其起诉的“***”可能与他人相混淆,故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环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陶端远

书记员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