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4681号
申请人:何军平,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平,江西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洲大道971号凯光国际1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549H。
法定代表人:曾祖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豪,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根,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文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44263743B。
法定代表人:帅长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芽,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余市。
被告:新余市惠民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14697306J。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愈军,1983年12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余市。
申请人何军平诉被申请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惠民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军平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在其他机构的款项各100000元,被申请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申请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在其他机构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
二、扣划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在其他机构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昱
审判员 李金花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