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日月天地大厦B座190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788639917Y。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刘东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鲁1525民初3956号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货款49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21元。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8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有部分存款余额的账户被多个法院多次冻结,其余部分账户有的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价值;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注册日期为2004年4月14日的“尼桑牌”汽车一辆,现因未找到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本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经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不动产、保险、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历207571、历207570房屋,上述涉案房屋因诉讼被多次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5、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6、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49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21元,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今年四月份执行的(2019)鲁1525执1912号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也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另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20年在本院就有多件,但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玉娟